聯邦法院來劃分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根據法定工會卡特爾罰款

聯邦法院已經處理了這個問題, 根據準則,該罰款, 已經由歐盟委員會聯合實行多家公司, 在內部分配到各個債務人.

原告是被告的唯一股東 2, 八月 2004 在被告的全部股份 1 後天. 這時,被告把工人 1 對鈣的部分分配幾個月卡特爾協議, 他們從七月 2005 加寬鎂顆粒的分佈. 截至11月 2006 申請人出售其股份的被告 2, 直到 22. 七月 2007 完全消除.

通過決定 22. 七月 2009 歐盟委員會罰款 (COMP / 39.396, ķ(2009) 5791 最後) 對原告和被告連帶罰款 13,3 我的. 在從週期侵犯歐洲競爭法的歐元 22. 四月 2004 (被告 1) 或. 30. 八月 2004 (被告 2 與申請人) 到 16. 一月 2007. 原告和被告之前,歐盟法院提出了挑戰判處罰款, 哪 – 只有上訴法院判決後, – 通過判斷 23. 一月 2014 (T-395/09和T-384/09) 規定的申請人罰款 12,3 我的. 歐元減少,並駁回了行動的各方廢除,而且,. 然而,只有被告都呼籲歐盟司法法院 (C-14分之154P) 鑲嵌. Weiter

就知識產權等問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