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邦法院來劃分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根據法定工會卡特爾罰款

聯邦法院已經處理了這個問題, 根據準則,該罰款, 已經由歐盟委員會聯合實行多家公司, 在內部分配到各個債務人.

原告是被告的唯一股東 2, 八月 2004 在被告的全部股份 1 後天. 這時,被告把工人 1 對鈣的部分分配幾個月卡特爾協議, 他們從七月 2005 加寬鎂顆粒的分佈. 截至11月 2006 申請人出售其股份的被告 2, 直到 22. 七月 2007 完全消除.

通過決定 22. 七月 2009 歐盟委員會罰款 (COMP / 39.396, ķ(2009) 5791 最後) 對原告和被告連帶罰款 13,3 我的. 在從週期侵犯歐洲競爭法的歐元 22. 四月 2004 (被告 1) 或. 30. 八月 2004 (被告 2 與申請人) 到 16. 一月 2007. 原告和被告之前,歐盟法院提出了挑戰判處罰款, 哪 – 只有上訴法院判決後, – 通過判斷 23. 一月 2014 (T-395/09和T-384/09) 規定的申請人罰款 12,3 我的. 歐元減少,並駁回了行動的各方廢除,而且,. 然而,只有被告都呼籲歐盟司法法院 (C-14分之154P) 鑲嵌.

申請人繳付罰款以及有關利益 6,8 我的. €. 在目前的情況下,它試圖通過被告連帶這一數額的退款. 它認為,, 在內部關係的罰款應該由被告承擔, 因為他們, 申請人, 沒有參與歐佩克本身.

地方法院和上訴法院都駁回訴訟. 上訴採用了法庭, 申請人必須穿作為母公司的優良內在聯繫, 因為其潛在的經濟收益來自反競爭行為 – 通過其持有股息或增加股價值 – 正在累積. 無論是歐佩克其實已經導致回報, 無關. 因果關係- 或故障的部分沒來. 索賠賠償申請人不存在.

聯邦法院推翻上訴了修改法院的判決,發回重審案件的一個新的決定,上訴法院.

在其決定中,聯邦法院繼續在這個過程中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,歐盟司法法院. 此後,在內部關係上的賠償決定,原則上國家法院依照國家法律. 在目前情況下,這將導致德國法律的適用性,因此對§ 426 BGB *.

在此基礎上,聯邦法院的職工,由州高等法院,而, 申請人必須繳納罰款作為母公司和單獨的經濟受益, 認為不可持續的. 根據§原則 426 BGB,而要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下,情況評估. 母公司為子公司的賠償要求的確可以排除在個別情況下, 如果有一個利. 這種協議的存在,上訴法院,但沒有發現.

再提交上訴後,法院必須確定爭端的相關情況. 這些措施包括,特別是各方能夠被追究責任的因果關係- 和故障的貢獻和再投資的卡特爾額外的收入或其他利益的基礎.

* § 426 BGB (Ausgleichungspflicht, 代位權)

(1) 總債務人致力於相互關係,以相同的比例, 除另有規定外. 不能用的貢獻負有連帶義​​務,由於從他身上獲得, 所以其他違約債務人的調整失敗時,應佩戴.

(2) 如果聯合債務人能滿足債權人,並要求其他債務人的調整, 是債權人的債權對其他債務人對他說. 轉讓不可以是債權人債權的損害.

判決 18. 十一月 2014, KZR 15/12 – 電石卡特爾II

OLG – 判決 9. 二月 2012 – 您 3283/11 地圖

Wuw / AND-R 3835

LG慕尼黑我 – 判決 13. 七月 2011 – 37 該10分之20080″

就知識產權等問題: